2022年4月9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訂制產品購銷合同》,容為購買乙公司的“10L車用尿素灌裝線”,合同約定了整線效率為每小時2000-2200桶。甲公司已支付了乙公司90%的貨款,但是該設備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產能,導致甲公司損失了351000元。乙公司多次調試未能解決問題,而乙公司辯稱應依法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此外,雙方還簽訂了總價370萬元的三條生產線合同,但在法院審理后,被告被判決向原告退還貨款2070000元、支付鑒定費68000元,共計2138000元。

生產設備的產品質量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買賣生產設備時,對生產設備的質量標準及出現問題后的解決措施的約定并不明確。依法立的合同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雙方的權利及義務進行明確,在出現糾紛時方能保障自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這一案例提醒了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明確約定產品質量標準及出現問題后的解決措施,以保障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同時,當雙方對產品質量產生爭執時,應當及時協商并委托相關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評估鑒定,以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和第五百零九條也對此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