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原文容概述:在涉企買賣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會據實際況,在合同中約定“先票后款”的付款條件。最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已開發票的貨款2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并在收到第三人開的金額為557475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557475元。
重寫后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南寧市法院判決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重寫后容:在商業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中,雙方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先票后款”的付款條件。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裁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已開發票的貨款27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此外,法院還要求被告在收到第三人開的557475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支付剩余貨款557475元。這一判決已經生效。
案涉及2021年7月,土木公司與混凝土公司簽訂了一份《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其中約定付款前供方需提供與付款金額一致的3%的增值稅發票。合同簽訂后,混凝土公司陸續向土木公司供應混凝土。2022年5月,某建材購銷部與混凝土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6月,混凝土公司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土木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土木公司因逾期未支付剩余貨款,某建材購銷部向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土木公司辯稱,尚未支付貨款827475元沒有事實依據。然而,法院認為被告在收到第三人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未按約支付貨款,構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法院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支持原告主張按一定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判決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并在收到第三人開的557475元的3%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支付剩余貨款557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