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貴州高院發布了“2023年度勞人事爭議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某旅游地產公司與陳某某之間的勞爭議糾紛。基本案是,陳某某在2016年3月與某旅游地產公司簽訂了勞合同,并開始從事文工作。由于陳某某即將預產期臨近,于2021年10月向公司申請休產假。然而,在產假期間,公司告知陳某某只批準休2個月的產假。由于陳某某沒有按照公司的要求返回崗位,該公司從2022年1月起停止支付的工資,并于2022年3月1日在貴州省統一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以“在職人員主解除勞合同”的理由停繳陳某某的社會保險。雙方發生糾紛后,陳某某向勞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經仲裁裁決后,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公司未違法解除勞關系,判決公司無需向陳某某支付賠償金,并且不應支付158天的產假期間工資。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陳某某作為公司職工,依法應158天的產假期間,陳某某拒絕在產假期間返回崗位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某旅游地產公司在陳某某拒絕提前返回崗位的要求后停止支付的工資,并以“在職人員主解除勞合同”的理由停繳的社會保險,違反了《婦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和《職工勞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因此,應確認公司與陳某某之間的勞關系是公司違法解除,該公司應向陳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合同的賠償金,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

產假制度是保護生育婦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母親和新生兒的心健康和提升生育水平有重要意義。據我國法律規定,《婦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形降低職工的工資、辭退職工,單方解除勞(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職工勞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懷孕、生育、哺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或者聘用合同。同時,據《職工勞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職工的產假為98天,但各省、自治區為促進生育,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還規定地方法規規定的假期。在貴州省,《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增加60天的產假。因此,在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保障們的產假權利,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

來源:貴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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