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貴州某村的村民為自己的孩子慶祝剃頭而準備大擺宴席。然而,當地的副鎮長得知這個消息后,帶著工作人員按規定去阻止,阻止的作竟是工作人員用整袋的鹽粒撒在出鍋的菜肴上。為什麼要阻止呢?原來,當地的辦酒席風氣“過盛”,無論是訂婚、結婚、生孩子、滿月、周歲、剃頭、買車、買房、養兔子、母豬生仔,只要你能想到的,都可以辦酒席。因此,當地曾發文,堅決抵制以各種理由辦的酒席。一些人們稱這些過盛的酒席為陋習。

即便是陋習,也只能稱為不恰當的風俗習慣,但它并沒有違法。別說一個鎮長,就是市長、省長也沒有權力制定一項不讓人家辦理各項酒席的規定。作為一鎮之長,你不僅僅是一位地方員,還應是法律、道德的擁護者、執行者。對得起頭上那頂烏紗帽嗎?再說了,辦了酒席,被邀者想去就去,不想去就不去,是他們自己意愿的事,也沒有強制,也沒有危害他人。就好比我們都提倡節約糧食,我今兒不舒服,吃飯就剩一口了,吃不下去了,再吃就吐,不吃浪費。那你是不是要過來,讓我節約糧食,非得把剩下的一口塞到我里?

所以說,這個可以看是一個道德倫理的問題,而并沒有涉及到法律范疇。我們可以進行宣傳、督導,從而引導他們改掉某些習慣。用法律范疇的框架去制約道德倫理的事,這本就是一種極大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