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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掩飾、瞞犯罪所得的案件。據法院的判決,被告人駱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罰金五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三百多萬元,上繳國庫。這起案件發生在2023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駱某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得來自犯罪活,卻提供自己經營的幾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賬戶和POS機給其他人轉移電信詐騙資金,并從中取利潤。在此過程中,有37個人的銀行卡被涉案公司的對公賬戶和POS機轉了四千多萬元的不明資金,涉及被害人601名,被詐騙金額超過兩千萬元,而駱某某的獲利則達到了三百多萬元。

福泉法院認為,駱某某明知這些財是犯罪所得,還幫助他人轉移,涉案金額巨大,節嚴重,因此被判定犯有掩飾、瞞犯罪所得罪,并做出了相應判決。

法院在此提醒大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在進行犯罪活時會將贓款分散多筆,通過銀行卡、手機銀行等多種方式將其洗白,使其看起來像是合法資金,最終回到犯罪分子手中,從而增加司法機關的追查難度。

福泉法院希廣大群眾切勿因為蠅頭小利而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為他們的工人。否則,可能會構掩飾、瞞犯罪所得罪。大家要牢記,要妥善管理自己的份證、銀行卡等個人信息,腳踏實地地過好生活,謹防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