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中國一直倡導尊老的道德風尚,例如在地鐵、公等公共場所經常能聽到“主給老弱病殘孕的乘客讓座”。然而,由于部分老人的“瓷”行為,讓一些好心人在扶起老人的同時也遭到了無妄之災,甚至被老人糾纏不清。面對這種況,有些人開始避之不及,不愿冒險扶助老人。然而,在山東卻發生了一起特殊的案例:一位年過七旬的老人不幸摔倒,無人敢上前施救,最終因未能及時得到救治而去世。對此,他的兒將過路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父親的死亡負責。法院最終將如何判決呢?

回顧:

73歲的于大爺平日里喜歡去人民公園慢跑散步,逐漸不如從前。在這一天,他慢悠悠地準備回家,不慎踩空一截階梯,摔倒在地。雖然有人看到他倒地不停,但沒有人敢上前攙扶。盡管有人詢問他的傷勢,但依舊無人敢邁出一步。近年來,扶老人反被訛詐的新聞太多,人們害怕冒險,生怕好心辦壞事,惹上麻煩。幸運的是,一位好心的司機在離開時撥打了醫院的電話。然而,當醫院趕到時,于大爺已經氣息奄奄。由于頭部磕到地上,他患上急腦出,未能及時治療,最終不幸離世。于大爺的兒小于在前往醫院后看到父親被蓋上白布時幾乎昏厥過去。監控錄像顯示,于大爺摔倒是他自己不小心導致的。但是小于看到圍觀者和過路人冷漠的表,產生了怨氣,決定將這些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父親的死亡負責。

法律分析: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在本案中,于大爺的摔傷是他自己不小心導致的,圍觀者和過路人實際上沒有對他造傷害,并沒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因此不構侵權責任,無需承擔責任。

據《民法典》1005條規定,當自然人的生命權、權、健康權到侵害或于危難形時,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個人應及時施救。然而,在本案中,圍觀者和過路人既沒有給于大爺帶來危險,也不是特殊職業的工作人員,與于大爺沒有親屬關系,之間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行為,屬于完全的陌生人。在這種況下,選擇是否幫扶是個人的自愿決定,即使是法律也不能強制要求他們提供幫助。

最終判決:

法院判決駁回小于的訴求,認定圍觀者和過路人無需對于大爺的死亡負責。

結語:

作為中國人,我們自然對尊老的道德傳統有認同。然而,當實行這種道德行為可能會承擔不必要的風險時,讓人們而卻步,有心而無勇氣前行。在這個案例中,雖然人們沒有敢于扶助于大爺,但他們也沒有造傷害,無需承擔責任。我們需要理對待這種況,既要尊重道德傳統,也要理解人們的顧慮和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