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來,遼寧公安廳連續三任廳長相繼貪污12億元,就連一位廳長的書也貪污了10億元。這些腐敗事件一個接一個地發生,按理說,新上任的人應該引以為戒,警醒自己不要再犯腐敗之罪。但事實卻截然相反,新上任的人貪污得更加猖獗、更加大膽。換了一個人也不行,再換一個還是這樣。這不僅僅是個人問題,而是需要從更深層次找到原因。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貪腐者即使犯罪也不至于死刑,這使得貪污者們不再害怕。過去有句話說“除了生死都是小事”,對于能貪百萬千萬上億的貪腐者來說,反正也死不了,即便被抓住了,他們的錢、家人也都已經逃往國外,認為自己為家族做出了貢獻。因此,貪腐者一個接一個地貪污,這種說法并不能有效遏制腐敗行為。因此,死刑還是必須有,雖然不能說判死刑就能徹底消除腐敗,但肯定要比沒有作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