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37歲的河南籍男子蘇先生將南京一家流公司告上法庭,起因是他購買的8輛貨車掛靠在該公司后,因資金周轉困難需要賣車時,卻遭到了對方公司的拒絕。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雙方合同解除,流公司協助蘇先生辦理車輛過戶。蘇先生近年來一直在南京做生意,自2020年開始,先后購買了8輛貨車,都掛靠在南京的一家流公司,用于從事貨運輸。據《車輛掛靠代管合同》,蘇先生每年繳納車輛管理費,但車輛的所有權及使用權仍然歸他所有。蘇先生資金周轉困難,想賣車時,對方公司卻不允許他賣,因此他將該流公司訴至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對方表示蘇先生所掛靠的4輛車是在他們的合作公司購買的,而對于剩余4輛車,流公司還墊付了車輛購置稅及保險等費用。在法院開庭后,法院支持了蘇先生的請求,判令雙方解除合同。法院認為蘇先生系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依法有對車輛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的權利。《車輛掛靠代管合同》解除后,流公司應協助將所涉車輛變更登記至蘇先生名下。同時,法院駁回了流公司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