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9歲的貨車司機李先生因駕駛一輛未辦理進京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六環路行駛時,被警以未按規定懸掛機車號牌為由,開出罰款200元、記12分的罰。李先生不服并以不知為由,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警的罰決定。李先生主張車輛號牌后為牽引裝置,不是人為改所致,并且在警指出后已立即消除了違法狀態,沒有造危害后果,請求警給予批評教育罰。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的違法事實清楚,行為質、節等因素在法律規定下屬實,因此駁回了李先生的所有訴求。律師也認為,警罰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