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支持或幫助的行為將到法律的懲罰。這包括為犯罪分子提供互聯網接、服務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節嚴重的,將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罰。對于單位犯罪的況,單位將到罰金的罰,并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到相應的罰。

檢察提醒大家,不要認為出借銀行賬戶只是小事,更不能因為一時的貪念而隨意出租或借用自己的份信息和支付賬號。目前,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我們必須增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風險防范意識,拒絕非法利益的,時刻保持清醒,警惕為犯罪分子的“工人”。

同時,我們也要妥善保管好個人銀行卡、卡面信息、碼以及態驗證碼等,避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不僅僅是我們個人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貢獻。讓我們共同努力,警惕“刷流水”圈套,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