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公布了2024年的首張罰單,顯示謝某娣因為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易被罰款40萬元。據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2月18日的截圖顯示,謝某娣是一名,出生于195X年1月。據調查,從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謝某娣借用了“胡某琴”的證券賬戶進行了證券易。另外,從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還借用了“張某”的證券賬戶進行易。此外,從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還借用了“尤某珍”的證券賬戶進行易。而從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還借用了“姚某鳴”的證券賬戶進行了易。最后,從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還借用了“趙某”的證券賬戶進行了易。據行政罰決定書顯示,在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并實際投易資金。據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共發生了35.77億元的證券易,其中包括票、可轉債等易4.90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易30.87億元。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易的行為。謝某娣辯稱,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于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并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有本質區別。另外,聲稱自己不認識也從未借用、作過“姚某鳴”和“趙某”證券賬戶。然而,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易及易設備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了“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了涉案賬戶并進行了易,相關行為構了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和“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是經張某1介紹,借給了謝某娣使用。因此,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最終,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決定責令謝某娣改正行為,并給予警告,并以40萬元的罰款。(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