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化型民間借貸的正確認定——劉某訴孫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因民間借貸之外的其他行為形債權債務關系,在事后通過和解、調解、清算等方式對因其他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以民間借貸的形式達協議后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提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認定雙方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并在審慎排除虛假訴訟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對于雙方之間法律關系轉化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訴請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

劉某向淄博高新技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劉某雇傭孫某從事餐飲店店長工作,孫某挪用并侵占該餐飲店2020年7月至11月營收款項累計45000元被發現。后經雙方協商達還款的《和解協議》,約定將45000元侵占款轉為借款,從簽訂之日起孫某每月28日前至償還9000元,五個月還清,并約定逾期償還需支付利息。協議簽訂后孫某沒有按約定償還任何一筆款項。自2020年11月29日起劉某多次要求孫某償還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孫某退還侵占款(即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5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2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孫某支付律師費3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孫某承擔。

淄博高新技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孫某雇于劉某從事餐飲店店長工作,孫某挪用餐飲店2020年7月至11月營收款項累計45000元。事發后,劉某向公安部門報案,后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經雙方協商,劉某與孫某達書面《和解協議》一份,約定將45000元侵占款轉為借款,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孫某每月28日前至償還9000元,共計5個月還清;孫某的還款一旦發生某一期的逾期時,即構本違約,孫某應當自逾期發生之日起清償所有借款,逾期清償的,以所有的未還款數額為本金,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付逾期利息;劉某為維護權益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均由孫某承擔。協議簽訂后孫某沒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為此劉某提起本案訴訟。

淄博高新技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劉某借款45000元;二、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劉某逾期利息(以45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三、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劉某律師費3000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本案主要涉及轉化型民間借貸的正確認定問題。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之間因民間借貸之外的其他行為形債權債務關系,在事后通過債權憑證對債權進行確認,原告以此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請求對方償還其借款時,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提的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認定雙方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但同時當事人之間通過意思自治變更原債權債務關系時,則應當予以尊重,據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的債權債務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轉化型民間借貸現了當事人分權與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一種態平衡,其實質上是一種法律擬制。

在審理轉化型民間借貸案件時,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 對調解、和解和清算的區分:調解是指第三者在糾紛主之間促解決糾紛的合意,和解是指糾紛雙方通過協商和妥協解決糾紛,清算是對某種法律關系進行清理和分。在轉化型民間借貸案件中,需要明確各方的意思自治行為的質。

2. 審查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對于轉化型民間借貸案件,需要嚴格審查雙方當事人提的證據,排除虛假訴訟的可能,確保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

3. 審查轉化為借貸關系的合意:雖然法律并未止將其他債權債務轉化為民間借貸關系,但轉化的合意應限于調解、和解或清算等方式達的債權債務協議。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要進行一定的限定,確保合意的有效

綜上所述,轉化型民間借貸案件的認定及審理需要綜合考慮各方的意思自治、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以及合意的合法。法院應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同時,保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防范虛假訴訟,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