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和趙某之間并不認識,兩人相隔甚遠。劉某是江蘇省常州人,經常在外地承包工程。由于他在北京租了一套房子,每年都會定期轉賬給房東王某(非案件當事人)。然而,在2021年轉賬時,劉某不小心將33000元的租金轉到了趙某的賬戶上,直到王某催要房租時,劉某才發現了轉賬錯誤。盡管劉某通過多方努力找到了趙某,雙方協商并沒有解決問題。因此,劉某以趙某構不當得利、侵害其合法財產權益為由,將趙某告上了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33000元涉案款項。

在庭審過程中,趙某不僅否認收到過錢,甚至連自己的銀行卡都不承認。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并固定相關證據,法要求查看了劉某的轉賬件,以及趙某微信和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賬戶,并拍照留存。考慮到涉案銀行卡開戶行位于外地,法庭經過多次通,最終功調取了涉案銀行卡在事發前后一年的易記錄。易流水,法庭確認了趙某微信綁定的銀行卡在2021年7月確實收到了劉某轉賬的33000元款項。趙某在收到款項后通過微信支付了一部分,另一部分轉賬到了其他銀行卡。而收款的銀行卡正是庭審現場確認的趙某微信綁定的銀行賬戶。因此,法院認定趙某在庭審中并沒有如實陳述況。再次聯系趙某時,他聲稱已經去了外地誤工,無法到庭接詢問。

在這種況下,承辦法明確告知趙某可以通過河南網上庭審視頻接詢問。然而,趙某無正當理由拒絕接詢問。因此,法院將據法律判決。最終,趙某通過網上庭審程序接了詢問,并在大量證據面前承認了自己曾經抱有僥幸心理。經過解釋相關法律關系和違法后果,趙某表示愿意歸還涉案款項,并立即通過轉賬支付給劉某1萬元。剩余的款項將在三個月支付完畢,案件就此終結。

提醒,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原因,一方獲利而另一方損,兩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據《民法典》第985條的規定:“如果得利人沒有法律據取得不當利益,損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不當得利人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原所產生的利息、原的價款、適用原所取得的利益以及其他利益。

店人民法庭負責人馮濤提醒:如果我們獲得了不當得利,應該怎麼辦?當我們作為不當得利方知曉自己獲得了不當利益后,應該立即返還給權利人。如果別人的不當得利侵犯了我們的權益,我們可以與對方通商量,要求返還或者按照市價進行賠償。如果無法協商解決,我們可以向不當得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返還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包括不當得利本金及產生的利息等,并要求不當得利人承擔訴訟費用。此外,我們還要注意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即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三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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