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作為商品換的基本法律形式,在所有的雙務有償合同中,屬于最基本的合同類型。據《民法典》第595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的所有權轉移給買人,并且買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標的的名稱。標的是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作為對象的的不產或者產即為標的的名稱,是買賣合同不可或缺的容。

二、標的的數量。數量是對買賣合同標的的計量要求,包括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三、標的的質量。質量是對買賣合同標的標準和技方面的要求。標的的質量也是買賣合同中的重要條款,為了準確表示,當事人應當就標的的品種、規格、品質等級、型號、級別等作出明確約定。

四、標的的價款。標的的價款又稱價金,是指買賣合同中買人為了得到標的向出賣人支付的貨幣。

五、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包括貨時間和付款時間。

六、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比如合同的提貨地點、付款地點等。履行方式是指買賣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比如在付標的方式上是送貨式、自提式還是代辦托運式等。

七、包裝方式。標的的包裝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盛標的的容,通常稱為包裝用品或者包裝;另一種是指包裝標的作過程。

八、檢驗標準和方法。標的的檢驗是指買人收到出賣人付的標的時,對其等級、質量、重量、包裝、規格等況的查驗、測試或者鑒定。

九、結算方式。合同的結算是當事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款項往來而進行的清算和了結。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現金結算;二是轉賬結算。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條款主要涉及涉外合同。涉外合同常用中外文兩種文字書寫,且兩種文本經約定有同樣的效力。

十一、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