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糾紛需要依靠法院進行理。盡管法院理糾紛的方式多種多樣,但并不一定都要通過立案、開庭和判決來解決,有時候訴前調解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訴前調解有快速解決糾紛、高效率以及執行力不亞于判決的優點。在過去幾年中,我參與的司有些是通過判決解決的,但調解也偶爾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我與前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在2017年,我經歷了長達一個月的調解過程。不僅在立案前,立案庭法要求調解,在審判過程中,審判法也要求調解。盡管調解的過程中需要各方做出一定的讓步,甚至我自己做出的讓步更大,但是我不能拒絕調解。雖然拒絕調解看似簡單,但這容易給法留下不好的印象。因此,當法問我是否愿意調解時,我通常會表示愿意,但這并不意味著我會被等待調解的結果。作為當事人,我需要主提出調解方案,只有自己主提出調解方案才能占據主導地位。如果只是同意調解,原告、被告和法三方都不提出自己的調解意見,那就不是真正的調解,而是漫長的等待。之前,我和另外兩個業主與開發商進行了一個多月的調解,卻沒有取得任何進展。后來,我告訴法我想要調解,并提出了我自己擬定的四條調解方案供開發商選擇,同時將這些方案報告給法。這樣,一個原本是問答題的調解過程變了選擇題。對于問答題,開發商可能會拖延答復,總是以需要與領導商量為由拖延調解。但對于選擇題,在法的監督下,開發商必須做出選擇。后來,開發商的代理律師選擇了第四項調解方案,隨后我們就簽署了和解協議,法準備開發商履行協議后就下發了調解書。然而,開發商等了一個多禮拜也沒有將資金打我們約定的法院賬戶。這說明開發商本并不準備履行調解協議,他們拒絕了調解。盡管在這個方案中我做出了很大的讓步,但開發商仍然覺得吃虧,因此在法多次電話催促下,開發商不愿意主履行調解協議,這被視為拒絕調解。法只能在年底前作出了判決書,這給這個案件畫上了一個完整的句號。時間轉到2020年,經過三年的行政訴訟,開發商的神被擊垮了,我通過提起刑事自訴的方式促使檢方逮捕了開發商的法人代表,開發商終于屈服了。盡管他對我提起了訴訟,但他非常愿意接調解,希盡快了結此案。因此,這個案子最終以調解書的方式畫上了句號,經過持續四年的訴訟,暫時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