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山西高縣人民法院宣布了備關注的“訂婚強案”的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席某某因犯有強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這起案件之所以備矚目,主要是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婚約關系,而犯罪行為發生在準新房。然而,法律上并不認為“準夫妻”和“準新房”之間的關系會對強罪的判斷產生影響。據刑法規定,強罪立的核心要件在于“是否違背婦意志”,即使強行為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并不會排除強罪的立。更不用說在階段的訂婚期間,這是法律思維的分析問題。
然而,如何證明“是否違背婦意志”一直是強案件的普遍難題,本案也不例外。人強不僅給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帶來了問題,同時也容易因降低證據標準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因此,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審查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雙方認識時間太短,基礎不牢靠,法可能是基于這些理由認定了被告有罪。然而,由于強罪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認定依據不公開,我們無法對案進行評價。但不管怎樣,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時,司法機關還是應堅持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堅決做到疑罪從無,而不是將就從輕。
目前,涉事男方已提出上訴,我們期待后續的進展。為了預防人強,在生活中應提高防范意識,特別是在與男單獨相時,自我保護意識不能放松。而對于男來說,與方發生親關系并不代表關系,務必要征得對方的同意。即便當時的氛圍非常曖昧,也不能推斷方同意發生關系,更不能以“不同意怎麼跟我開房”這種邏輯來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這或許也是“訂婚強案”給我們的一種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