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由于現行法律對沒收走私普通貨罪涉案財的規定不明確,判決沒收走私普通貨罪涉案財在實踐中存在不合理。多年來,人民法院是否判決沒收走私普通貨罪案件的涉案財的問題一直困擾法律界。在經過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之后,筆者提出了以“優先履行納稅義務”的方案,以解決這一長期困擾的問題,切實貫徹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即做到對有罪必罰,又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個案例引出了這一問題:Z海關緝私局偵辦了一起某公司擅自銷售以來料加工方式免稅進口的5萬噸國小麥的走私案件,該案逃應繳稅額1億多元,Z海關緝私局依法扣押了涉案的16846噸小麥。Z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有罪判決,并罰金700萬元,但該判決書沒有對Z海關扣押的走私貨做出理。由于在扣的16846噸小麥屬于走私貨,Z海關據海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予以沒收的行政罰。涉案單位認為,Z海關沒收該涉案財,屬重復罰,違反了“一事不兩罰”的原則,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海關的行政罰決定和賠償28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海關沒收走私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神,駁回其訴訟請求。這一案例凸顯了目前法律界困擾的核心問題,即法院未判決沒收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涉案財如何理的問題。

理走私普通貨罪的問題上,法院未判決沒收的走私普通貨罪涉案財存在一些問題。現行法律對沒收走私普通貨罪涉案財的規定不明確,也沒有在何種況下判決走私標的。此外,沒收走私普通貨罪涉案財在實踐中存在不合理,因為對全部貨予以沒收違背了適用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此外,法院不判決沒收的走私普通貨罪涉案標的,海關在法院判決后對同一走私犯罪行為予以行政罰,沒收走私標的,這違背了“一事不兩罰”原則。最后,走私普通貨罪涉案財的沒收也沒有充分維護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利益的一致

鑒于此,筆者提出了“優先履行納稅義務”的制度設計方案。該方案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也不會妨礙現行法律規定的對該類犯罪的自由刑和財產刑罰。通過修改《海關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條文,可以最有效地解決涉稅走私犯罪的刑事罰問題,科學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做到過罰相當。

綜上所述,解決走私普通貨罪涉案財理問題的“優先履行納稅義務”制度設計方案,將能夠有效緩解目前法律界困擾已久的問題,同時也能夠更好地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