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5·2”高鐵互毆案引發了社會的高度關注,和公眾都在對該案中“被掌摑孩”堅持不和解后被以“互毆”罰的公平和正義進行質疑。這給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執法機關帶來了負面輿論力。文章從區分治安管理罰法中的結伙斗毆與毆打他人兩個條款手,對“5·2”高鐵互毆案的產生源以及解決方案進行思考與探討。

正確區分毆打他人與斗毆是適用正當防衛的前提。在文中,作者詳細解釋了斗毆和毆打他人的共和區別。斗毆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共秩序,而毆打他人則是為了保護被打者的人權利。作者還以“5·2”高鐵互毆案為例分析了正當防衛在治安案件中適用的必要,指出公安機關在理該案時連夜長時間做“和解”(調解)工作遭拒后對涉事雙方以“毆打他人”——互毆罰。文章還列舉了基層公安機關執法現狀中的問題,包括過分推崇調解功能、正當防衛法律依據缺失以及私力救濟價值負判斷等。

為了改變現狀,文章提出了一些思考:首先,建議立法機關應盡快修訂治安管理罰法,明確寫正當防衛條款,從法律層面確定正當防衛在治安管理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罰法解釋,避免過度追求調解結案,并研究確定斗毆與毆打他人的區別標準和分別適用的條款。再者,針對正當防衛制定相應認定標準,讓執法者有法可依、有標可參,避免類似“互毆”案的頻發。最后,文章呼吁正確引導私力救濟,建立完善的執法和司法系,以盡量減對私力救濟需求的原因所在。

通過對現狀的分析和對改進的建議,文章深探討了“5·2”高鐵互毆案的法律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方案,為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