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張三好心借給其遠房親戚一間房子作為臨時居所,但如今親戚卻理直氣壯地霸占房屋,拒絕歸還。面對這樣的況,張三該如何理呢?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對于妨害權或可能妨害權的行為,權利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維護自的合法權益。在這個案例中,張三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親戚騰退房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5條和第236條的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或者請求排除妨害。因此,張三可以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糾紛之訴,維護自的權。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得以耍賴的方式霸占他人的房屋,法律將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