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錢利益面前,即使是最親近的人也難免。10年前,石士的前夫崔某某在一次煤礦事故中不幸亡,留下石士一個未年的孩子。當時,石士代表孩子與礦方談判,最終獲得了近109萬的賠償金。然而,至今母子只拿到了20萬,剩余的賠償款一直被方親姐弟“掌管”,引發了親屬之間的紛爭。

士現年42歲,是一個苦命的人。的父母、公婆和前夫都已經去世,不僅要獨自拉扯一個未年的孩子,還要照顧64歲的癡呆舅舅。石士回憶道,10年前與崔某某相識,兩人結婚后生活在縣城。然而,2008年,崔某某外出打工后再也沒有回家,婚姻名存實亡。2011年,他們離婚,并達了調解協議,崔某某同意支付養費。

士介紹說,崔某某在2013年在蒙古的礦區工作,干的是鉆工和破工種。2013年9月14日,他在井下遭遇事故,腰部被一塊石頭砸中。事故發生時,崔某某還告訴工友他的腰斷了,其他部位還好。工友們立即聯系了礦領導,并將崔某某從井下救出送往醫院,但在半路上他就不治而亡。

當天下午,石士接到礦上的電話,稱崔某某需要家屬簽字手。然而,石士提出讓孩子的父親接電話,對方卻稱他昏迷無法接聽。在石士不敢理這個大事的況下,聯系了代理人鄧某法,委托他理此事。然后,又向自己的大姐石某梅咨詢了這件事,大姐建議與弟弟侯某鵬商量。然而,侯某鵬和石某梅極力反對將賠償款打士的名下。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石士和鄧某法等人于2013年9月17日前往寧夏石山醫院理此事。當時,初步談判結果是賠償款為105萬元,但代理人鄧某法要求賠償款必須打士的名下。然而,侯某鵬和石某梅極力反對,并多次要求石士回漢中老家,由他來理后續事務。最終,石士不同意更換代理人,并與侯某鵬指定的劉某華簽訂了委托合同。

據石士提供的證據,劉某華收取了5000元代理費,但沒有提供任何收據和委托書。石士表示,劉某華和侯某鵬以各種方式換掉委托人,并將巨額賠償款轉到了大姐石某梅的銀行卡上。石士回憶說,在一次去為死者買服辦理事務的途中,侯某鵬突然讓和孩子下車,司機也突然改變主意不再前往目的地,將拉回到原來的賓館。事后才發現這是一個圈套,為了阻止在礦上鬧事,侯某鵬和劉某華安排了這一切。而在這期間,劉某華將賠償款轉到了石某梅的銀行卡上。

士表示,在回到漢中后,多次催問賠償款的協議和賠償金的去向,但侯某鵬一直不肯給答復。還提到,代理人劉某華向索要了2.77萬元的代理費。侯某鵬和劉某華聲稱,這些錢會在回去后轉給。然而,事后他們一直拖延不給賠償款和協議。

直到2023年7月13日,石士通過縣司法局的協助才從劉某華手中取回了《死亡補償協議》。據協議,礦方應一次支付109萬元的賠償款,其中100萬元在簽訂協議后支付,火化后支付余款9萬元。然而,至今石士和的孩子只拿到了20萬元。

孩子已經長大,經常詢問父親的賠償款去了哪里,為什麼舅舅一直控制著這筆錢。面對這些質疑,石士多次要求相關協議,卻一直得不到答復。的親弟侯某鵬聲稱,崔某某是上門婿,就應該養老,因此賠償款轉給了石某梅。然而,石某梅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這些錢的去向。

據律師的說法,石士作為監護人,有責任保護孩子的財產權益。據法律規定,賠償款應該歸崔某某的兒子所有,并由石士代為保管。據訴訟時效的規定,石士作為監護人有權在三年提起訴訟,要求侯某鵬和石某梅等人承擔侵權責任。石士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然而,親屬之間的紛爭依然存在。石士的大姐石某梅表示,不知道為什麼賠償款一次了自己的銀行卡。代理人劉某華解釋說,他將錢打石某梅的銀行卡是因為當時石士沒有帶份證,而石某梅同意了這樣的安排。對于賠償款的分配問題,劉某華表示自己并不清楚。

總之,這起親屬之間的紛爭涉及到巨額賠償款的分配和管理問題。石士作為監護人有責任保護孩子的權益,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同時,親屬之間也應該積極尋求和解,解決分歧,以維護家庭和諧與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