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世界充滿了大,而好人也越來越多。這主要是因為我們一直在弘揚正能量,一直在肯定和贊賞好人好事。最近,一則消息引起了輿論的關注。據傳言,湖北襄的一位退伍軍人張某某在酒后跳河救人溺亡,但他的父母申請見義勇為卻被認定“過程有瑕疵”,方表示:救的是朋友,不算見義勇為。但張某某的母親提供的警方錄音資料顯示,事發當時,張某某和朋友一起游玩,然后一起吃燒烤。他們暢聊豪飲后到荷葉邊準備洗上的汗水,期間,朋友李某不慎落水,而張某某下水施救,最終因力不支而溺亡。張某某的母親表示,事發后,鎮里讓他們尸下葬,然后遞材料申請見義勇為,結果卻說不符合標準。景區賠償了25萬,而和溺亡者同行的兩人中,一人賠了10萬,一人賠了2萬。當地相關部門反復三次發布表揚通報,評定其行為俄日“見義勇為”,但“只有通報,沒有給予榮譽稱號和證書”。第四次認定過程中,方表示其過程存在“明顯瑕疵”,張某輝救人屬于法定救助義務,不屬于見義勇為,出于人道主義,按照見義勇為表揚通報,部頒發榮譽稱號和證書。家屬對這種認定無法接。2023年5月4日,家人稱正在等待開庭。那麼,救朋友就不算見義勇為?張某某見自己朋友落水不顧個人安危下水救人,這可能是自發行為,但同樣是救人的英雄行為,朋友之間有法定救助義務?方這樣的說法被很多輿論質疑。也許有人稱,死者得到了景區和被救朋友和另一同行人的補償,但這也和見義勇為救人本無關。見義勇為認定應該基于當事人當時的一種神和舉,而不是后續事態和維權況和結果。而酒后,只能說是行為狀態,也不能改變其行為質,所以,這一切不該為認定見義勇為的“瑕疵”。即便是“瑕疵”,也不應該影響相關認定。不管是朋友還是陌生人,都不能見死不救。能夠在關鍵時候出援手,那麼都應該是英雄和大行為,都應該得到肯定和相應認定。再說既然按照見義勇為先后通報三次,為什麼非要在第四次才因“瑕疵”稱其不是見義勇為?有見義勇為的表揚通報,卻不給榮譽稱號和證書,這讓人覺得有點不得勁,很不舒服。是見義勇為就給其表揚通報和榮譽稱號、證書,如果不是,那麼就什麼都不該有。如此不上不下,著實很難讓人接。整個社會都應該大力弘揚正能量,更應該讓做好事的人和家屬心安。一方面能夠優化良好風氣,另一方面,也會讓其為下一代的榜樣。見義勇為是我們所有人心目中的英雄,各地也都有相應的申請和認定機構和標準。讓見義勇為的人或者家屬見義勇為的稱號和榮譽,也是所有人的期待和安。我個人認為,這個見義勇為認定,能給人家就給人家吧,大家怎麼看?評論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