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藏法院11月28日消息,2022年,鄺某利用手機游戲“和平英”聯系9歲的旦某,騙取其下載聊天件。鄺某隨后找到王某,一同詢問旦某被害人(尼某)的基本信息。在獲得被害人的份信息后,鄺某將被害人銀行卡綁定至王某提供的京東賬號上。隨后,兩名被告人使用該銀行卡在京東商城購買黃金,共計消費77,000元人民幣。鄺某事后向王某支付好費2000元。王某、劉某、何某明知黃金來自詐騙,仍然幫忙取貨。隨后,鄺某、王某、劉某、何某(另案理)四人多次將黃金帶到寄賣行進行變賣。

經法院審理,認定鄺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套取現金77,000元,構信用卡詐騙罪。同時,鄺某、王某、劉某明知這筆金錢來自金融詐騙犯罪,仍然共同將其財產轉換現金,三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洗錢罪。

據這一案件,我們可以看到洗錢罪涉及到掩飾和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是對犯罪行為的進一步延續和藏。這一案例也提醒人們警惕詐騙和洗錢行為的存在,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和金融安全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