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兩行,兩措施”工作走深走實,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西安未央法院綜合審判庭李龍法審理了一宗侵犯商標權的糾紛案。原告是某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其商標包括篆“景德鎮制”字樣、景德鎮首字母圖形和簡“景德鎮”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括瓷質茶,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原告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在被告某茶葉店購買了茶杯一套,發現被告銷售的茶杯杯底印制“景德彩瓷”標識,該標識與涉案商標中的“景德鎮”讀音、含義近似,主張被告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未央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庭審中,被告辯稱其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并提了購貨清單、付款記錄及銷售證明等證據。經查,證據均證明案涉商品系其從案外人某陶瓷商行進貨取得,并進貨價格符合市場價。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用以證明使用該商標的陶瓷產品有主要原料來源于景德鎮及周邊地域并在景德鎮地區制造等特定品質。被控侵權產品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彩瓷”標識,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作為經營茶業的個工商戶,其所舉證據能夠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系其從案外人,通過合法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并能夠證明直接的供貨方,其已盡到與其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易習慣等相匹配的注意義務,法院最終采信了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最終判決被告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駁回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賠償款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法說法】銷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仍應停止侵權。被告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證據與其合理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認定其完前款所稱舉證,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訴侵權產品侵害知識產權。被告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第十六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