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黑龍江大慶轄區發生了一宗由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這起案件引發了人們對于被繼承人欠債后繼承人如何承擔責任的疑問。據此案的審理況,我們可以揭一些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

2023年2月,丁某向郝某借款5萬元并出借條,約定期限為三個月,月息為5000元,逾期則每月另付500元違約金。郝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5萬元打至對方賬戶上。然而,借款后丁某因通事故去世,并于同年7月銷戶。郝某遂將丁某父母、妻子及兩個未年孩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最終判決五名繼承人清償丁某欠原告借款4.5萬元。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認定在丁某的產中優先為兩個未年孩子留存生活費用。此外,丁某房產的銀行抵押貸款購買,銀行債權在抵押權范圍有優先償權。因此,五名繼承人應在繼承產的實際價值范圍承擔涉案債務的清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在提醒“父債子償”問題時表示,雖然俗語說“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但實際上這一說法是于法無據的。法律規定了“父債子償”的前提和限度,即在繼承產的前提下,并結合繼承人的況,承擔相應的債務清償責任。超過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另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當子作為繼承人依法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后,要履行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欠下的債務。法律規定了繼承人在清償債務方面的責任和限度,這既是對繼承人的權利也是對繼承人的義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