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產管理人時,首先考慮被繼承人生前的囑,如果沒有囑執行人,則由繼承人擔任。繼承人未推選則由全繼承人共同擔任,若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由被繼承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產管理人應當清理產并制作產清單,報告況,理債權債務,分割產,以及實施其他必要行為。

產管理人制度可以填補產無人管理狀態下的空缺,有效保護產不被減損,保障產可以公平、有序地進行分配。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指定產管理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不侵害。尋求法院指定產管理人時,申請書應當寫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申請事由和請求,并附有有關機關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書面證明。

現代社會個人財富種類多元化,個人債務關系也趨于復雜,若被繼承人的于缺乏管理的狀態,對利害關系人是極為不利的,因此產管理人制度的確立顯得尤為重要。被繼承人去世無法定繼承人的況下,確保產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護產安全和完整,履行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保障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