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執行中,為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被執行人以此為借口逃避執行,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帶來了困擾。那麼,法律是否有規定來維護申請人的權益?在什麼況下,即使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仍可被強制執行呢?今天的新法實踐課將通過三個小景的問答,告訴您關于“名下唯一住房”的執行規定。

景一:小張因投資失敗欠款300萬元,為籌款還錢,將本有的一套260平米的市中心大平層低價出售,但仍有15萬元欠款未付清。現在,一家五口居住在一套55平米的老舊小區,這套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呢?據法律規定,小張作為被執行人,將自己名下原有的高價值房產變賣并積極還款,五口人蝸居在55平米的老舊小區中,不對其房產進行強制執行是對小張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也是司法溫現。

景二:阿豪從事房地產生意,拖欠他人工程款50萬元且拒不還款,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干警查詢,阿豪名下僅有一套房產,但位于本市知名景區,建筑面積達到600余平米,全屋使用高級定制家及頂級家電。經調查,阿豪未婚,平日一人居住。這套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呢?據法律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盡管阿豪名下僅有一套房產,但該房產無論從面積、裝修還是價值等方面都超出了“保障基本生活”的一般認知,也違反了該項規定的初衷。

景三:老賈借款投資玉石失敗,欠款五十余萬元,為逃避執行,他將名下的三套房產中的兩套過戶給自己的年子,名下只留有一套單公寓。這套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呢?據法律規定,以下兩種況下,即使被執行人名下僅有一套房產,依然可以被強制執行:一是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產;二是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在這個景中,老賈將名下房產轉移給子,而子對老賈有贍養義務且名下都有房產,因此即便老賈居住的單公寓是他的“唯一住房”,仍可被依法執行。法提醒,唯一住房不能為被執行人阻撓執行的理由。

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唯一住房的執行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房產明顯超出“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范圍,或者通過轉移財產等手段造“名下只有一套房產”的況,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據申請執行人的要求,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最低生活標準下,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進行執行。同時,法律還提供了一種選擇的方案,即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此外,如果執行依據本付居住的房屋,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容進行執行。然而,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時間來另外租房子,通常會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總之,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在執行過程中不能為阻撓執行的理由。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特定況下,即使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強制執行。法提醒,對于唯一住房的執行,法院會況來判斷是否進行執行,以保障公平和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