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湯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湯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修水法院依法判有期徒刑一年。日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湯某是張某的債權人,但湯某多次拖延搪塞,未按約償還債務,張某于2020年向修水法院提起訴訟,修水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湯某償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合計57.7萬元。判決生效后,湯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張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執行干警向湯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湯某收到后仍不予履行,且拒絕報告財產況。修水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2022年1月29日先后對湯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再次要求湯某按照法律規定申報財產,但湯某在法院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未報告財產,也未主履行還款義務。至2023年7月,修水法院通過采取扣劃等措施執行到位4.69萬元。

經修水法院調查,湯某自2019年6月到2023年8月止,微信有大額易流水記錄,但其未按民事判決履行對張某的還款義務。2023年9月,修水法院向湯某下達了《涉嫌拒執罪預告書》,并再次決定對其采取第三次司法拘留措施并要求其申報財產,湯某仍未履行,也未申報財產。修水法院依法將湯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3年11月,修水法院對湯某名下的福特牌汽車進行司法拍賣,并將汽車變價款4.71萬元向張某發放,余款湯某分文未付。

修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湯某有坦白節,可以從輕罰;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被告人湯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湯某在執行前一年和案件執行過程中,存在大額流水記錄,其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破壞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被執行人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報告自己的財產,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切勿心存僥幸、以試法,妄圖通過財產轉移等手段逃避執行。任何企圖逃避執行的行為,終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不僅會使自己陷囹圄,還會對家人的工作、生活產生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