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東”是一種法律領域的網絡流行語,指的是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況下,他人冒用個人份證件或份信息,在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備案中辦理相關登記的形。在這種況下,本人的份信息可能會被冒名登記為公司的東、法定代表人、經理、董事、監事等。被冒名登記的個人在公司法人、東或高管等份上無緣無故地擁有了份,然而,這背后的風險卻不容小覷。不法分子冒用他人信息注冊公司,是為了讓被冒名東替自己承擔公司債務,甚至利用公司名義從事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銀行貸款、從事電信詐騙等違法活。被冒用信息的個人其合法權益將到損害,一旦被列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嚴重影響個人生活,甚至還會面臨牢獄之災。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指出了兩種訴訟途徑來理“被東”問題。民事訴訟中,個人可以提起東資格確認之訴,或者依據民法典起訴公司侵犯姓名權,要求判令公司停止侵犯被冒名人姓名權,并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同時確認注冊文件上簽名全部虛假,在判決生效后持法院判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冒名登記信息。另外,行政訴訟中,被冒名人也可以要求撤銷公司注冊登記,證明自己被冒名的況下,法院可以判決撤銷該登記行為。

個人信息是每個人的重要無形資產,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更要提高防范意識,加強信息保護。切記妥善保管個人份證件及相關票據,不隨意提供給他人。一旦發現自己的份信息被冒用,有“被東”“被法人”或“被高管”等況發生,可以及時向登記機關反映況,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發現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