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時對行政案件實問題所作的權威判定,是人民法院司法判斷權、對行政行為的合法審查權以及對行政爭議的解決權的集中現。現行行政訴訟法施行八年以來,判決方式的應用實踐卓有效,但在細化等方面仍面臨一定問題。進一步更新理念、優化系、細化適用條件,對于實質解決爭議、避免程序空轉、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促進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設,及時全面高效回應當事人的權利保護需求,有積極意義。為此,課題組結合當前行政訴訟判決方式的立法現狀、理論觀點及典型案例,重點研究了相關基礎理論、訴判關系、現有判決方式的適用條件、重要案件類型中判決方式的適用,并在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拓展完善判決方式系的方案,嘗試回應理論爭議,切實服務審判實踐。

現行行政訴訟法為行政判決方式的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解決了行政判決方式適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相關理論爭議、實踐困境仍然存在。目前針對行政訴訟判決方式的適用尚未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適用條件的細化不足,導致審判實踐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也是一個突出的問題。此外,行政訴訟判決方式的欠佳,導致判決方式對審判實踐的包容與適應不足。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建議采取多種措施。首先,需要盡快制定行政訴訟判決方式司法解釋,細化行政訴訟判決方式的適用條件。其次,可以探索構建虛擬行政訴訟類型,增設新類型行政訴訟判決方式,以適應新時代的要求。最后,需要強化行政訴訟判決的指引功能,賦予法與司法責任制相適應的審判權限,加強對行政機關重作行為的明確指引,并加強法院釋法說理。

以上建議將有助于解決行政訴訟判決方式適用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司法效率,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促進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