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行人因害怕被咬踢了狗而被狗主人索賠的案件。據烏海市公安局濱河分局一派出所的接警記錄顯示,今年2月,報警人莊某在散步時遇到了侯某某遛狗,當時狗并未佩戴牽引繩。狗在莊某腳邊嗅了一下,雖然狗沒有咬人,但莊某因害怕被狗咬傷而在狗踹了一腳,隨后雙方發生爭吵。狗主人侯某某和聶某某向莊某主張狗傷后的賠償,并將此事訴至烏海市海灣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攜帶犬只出門的人應當為狗佩戴犬牌、犬繩等設備。然而,在本案中,侯某某攜帶寵狗出門時未拴犬繩、未佩戴犬牌,存在過錯。與此同時,莊某踢狗的行為是因為害怕被咬而產生的,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因此,法院認為聶某某和侯某某索賠莊某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聶某某和侯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于是上訴至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據相關法律規定,攜帶犬只出門的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繩等設施,這是聶某某和侯某某應當遵守的規范義務。然而,在本案中,聶某某和侯某某沒有按照規定佩戴犬繩,并且他們也未能證明莊某在此次損害過程中有過錯。因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并憑診療機構出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同時,攜帶犬只出門的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以防止犬只傷人或傳播疫病。此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他人損害時,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為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的,責任可以不承擔或減輕。

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樂趣,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飼養各種各樣的寵。然而,飼養寵首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在不妨礙他人生活的況下合法、安全地飼養。攜帶寵外出時,應當佩戴犬繩或采取相應措施,以防止寵給他人帶來不便,并確保寵和大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