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小蔣和主播小李在網上相識,并在接下來的一年里通過網上聊天逐漸發展關系。在這期間,小李要求小蔣為“沖榜”,于是小蔣通過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方式,在第三方平臺上購買虛擬禮并送給小李,總計花費了16萬元。然而后來,由于糾紛,兩人分手,小蔣將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退還這些打賞費用。

在庭審中,小蔣認為他給小李打賞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但是在的后期,小蔣發現小李還與其他男子有往,這讓他到小李一直在欺騙他的。因此,小蔣主張小李應該退還他的打賞費用。

小李則否認了這一主張,表示:“我是網絡主播,小蔣是我的,他通過第三方購買虛擬禮打賞給我,這是消費行為,并不存在贈與行為。”關于以結婚為目的,小李稱小蔣不僅給一個人打賞,還給其他主播打賞,而并不知道小蔣到底從第三方購買了多,其中有多是打賞給自己的。小蔣委托第三方進行打賞,從未直接收到過小蔣的轉賬,如果小蔣是出于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就可以直接向轉賬,而不必通過需要的平臺進行打賞,所以無需退還費用。

由于小蔣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的附解除條件贈與行為,法院認定小蔣的主張不能立。法院審理認為,小蔣購買網絡虛擬禮的行為與平臺之間形了買賣合同關系,而向小李等主播打賞的行為則是在接平臺服務后的消費行為。盡管小李作為主播可以從打賞中獲得部分績效獎勵,但這屬于與平臺之間的收益分或者雇傭關系的傭金,與小蔣之間并無直接法律關系。小蔣在平臺購買禮并消費是為了向網友小李示好,并不構對小李的個人贈與。作為一個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人,小蔣應該知道購買平臺虛擬禮打賞主播所需的花費,并且沒有法律依據要求返還這筆費用。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據取得不當利益的,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等形除外。”據這一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損失的況。在本案中,小蔣通過網絡平臺打賞主播屬于這種況。

來源:法音吉語

作者:張昕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