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買家小李在網上購買了一盒宣稱可“抗惡控瘤”的“人參膏”,但在拿到商品后,小李認為商家存在虛假宣傳,因此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這起案件引發了對產品夸張宣傳的關注。

小李在某網絡旗艦店購買了一盒價值4.8萬余元的“人參膏”。商品網頁詳中宣稱,該產品可以“抗惡控瘤、延緩衰老、延長生命”,并聲稱含的分是一類抗癌新藥的重要份。然而,該商品的外包裝卻顯示其屬于方便食品,配料只包括人參、紅棗和純凈水。

小李認為,商家的宣傳屬于虛假和夸大,為了維護自權益,他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并要求三倍賠償。商家辯稱,雖然涉案商品是食品,但有藥用價值,可以起到抗腫瘤、促睡眠、增強免疫力等作用,并提了相關實驗期刊論文作為證據。商家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商品雖然是食品,但在宣傳中標注了對疾病有治療功效的容,這屬于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退貨退款及三倍賠償的請求。商家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商品的宣傳足以讓人們相信該產品有治療作用。盡管商家提了關于小鼠實驗的期刊論文作為證據,證明所宣傳的功效有數據支持,但這只能說明該產品有藥用價值,而不是藥用功能。藥品研發需要經過一系列臨床試驗才能確定療效并進行宣傳。作為食品的涉案商品,在缺乏臨床試驗數據支持的況下,直接宣傳有抗惡控瘤的功效是夸大宣傳,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除了醫療、藥品、醫療械廣告外,其他任何廣告都止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且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與藥品、醫療械相混淆的用語。當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時,則構虛假廣告。涉案的“人參膏”宣傳過于夸大其詞,構欺詐,已經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因此商家應承擔懲罰賠償的責任。

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夸大宣傳有治療功效的況并不罕見。對于消費者而言,要通過批準文號、外包裝等方式區分藥品、食品和保健食品。藥品的批準文號一般為“國藥準字”加字母和數字,非方藥還帶有“OTC”標識;普通食品的生產編號按照食品的各類標準執行,不能宣傳有某種功效;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一般為“衛食健字”、“衛食健進字”或“國食健字”,服保健品還有“藍帽子”標識。消費者在購買相關產品時應注意區分。此外,帶有“妝字號”、“特字號”、“械字號”、“消字號”的產品也不是藥品。一些名稱中帶有“醫藥”二字的生產企業生產的普通食品并非藥品,消費者在購買時也應該有所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