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蘭州市一所學校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事件。一位賣紅薯的大爺在學校門外擺攤,卻遭到學校使用滅火噴煙驅趕,并囂稱“你來一次,我噴一次”。據多家報道,該事件發生在10月30日,地點為蘭州新華互聯網學校。對于這一事件,明眼人都能明白,學校驅趕大爺的原因就是擔心他搶走了食堂的生意。然而,學校在10月31日通過記者采訪解釋稱,學校周圍不允許任何擺攤行為,并表示已經對食堂進行了理,并向大爺道歉。

首先,食堂作為學校的外包單位,不能充當執法者的角。即使學校規定周圍不允許擺攤,驅趕大爺的應該是學校的工作人員,如老師或保安,而不是食堂。食堂的行為明顯是在打擊競爭對手,但是紅薯攤對食堂的生意會有多大影響呢?食堂的食到底有多難吃,才會如此擔心。此外,學校部也存在小賣部,所以食堂的擔憂似乎有些牽強。

其次,學校是否有權干預校外事務?校柵欄外的區域已經不屬于學校范圍,那麼學校是否有權利干預呢?即使這里不允許擺攤,驅趕大爺的行為應該由城管負責,而不是學校。即使是學校,也只能報案,而不能手,更何況食堂呢?

最后,僅僅道歉是不夠的。據學校工作人員介紹,學校已經批評了食堂,并向大爺道歉,但不知道大爺是否接了道歉。從法律角度來看,食堂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故意傷害他人。白男子帶著兩名員工,每人手持一個滅火,站在柵欄邊,這是準備要大干一場的樣子。噴出的煙霧非常濃,不知道是否傷到了大爺。白男子還囂張地說,就是他干的,不怕報警。據《治安管理罰法》第43條的規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的,將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節較輕的,將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如果屬于以下形之一,將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60周歲以上的人;(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在這起事件中,白男子帶著兩名員工,故意傷害了老人的,屬于結伙傷害他人行為。我們不知道大爺的年齡是否超過60歲。食堂的三名員工的行為屬于節嚴重,應當以10至15日的拘留,并500至1000元的罰款。此外,噴出的質是否對老人的傷害,應當到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食堂的員工應該承擔醫藥費、通費和誤工費等損失的賠償責任。這件事不能僅僅通過道歉就了結,必須治理這種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