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王某甲與被告桑某某之間的繼承糾紛案件。原告王某甲是被告桑某某的外孫,與被告王某乙是兄妹關系。案簡介表明,原告母親吳某某過世后留下的容指出,的所有財產、存款、房產和一輛電轎車都應該由原告繼承。然而,被告辯稱在囑形的過程中,并沒有見到吳某某當天留下的囑,因此囑并不符合法律規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見證人的陳述存在矛盾,且囑并未經過吳某某核對,也未現出的真實意思。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要求,判決吳某某的財產和存款按照法定繼承原則進行合理分割。此外,法院也提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囑的規定,打印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在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最終,法院維持了原判決,并認定本案已生效。以上就是菏澤經濟開發區法院二審判決案件的詳細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