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同學的自殺事件已經被確認。現在讓我們來探討一下,在這個事件中,到底有哪些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首先,學校是無法逃責任的,因為胡同學是在上學期間離開學校后自殺的。據以往的案例來看,學校通常都會面臨一定數額的賠償。作為胡同學的父母,他們自然會盡力爭取最大金額的賠償來減輕損失。他們的代理律師肯定會盡一切努力幫助他們爭取賠償。關于的賠償金額,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要是由雙方協商決定。但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往往會采取法律程序,法院會責任認定和當地經濟況做出相應判決。然而,有一點非常關鍵,就是必須證明學校沒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否則,學校將不需要為胡同學的死負責,而是進行人道主義補償。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如果學校沒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學校將承擔主要責任。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在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到人傷害的況,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能證明學校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職責,那麼學校將不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如果因為老師的辱罵、訓斥、罰、毆打而導致問題,學校作為管理方沒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學校就有責任,應據過失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其他況下,即使是在學校自殺,學校也沒有責任。然而,胡同學是住校生,該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胡同學離校自殺,這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即胡同學到底是違紀離校,還是學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問題?這一點必然會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從胡同學的母親不愿公開最后通話容的態度來看,可能也考慮到了這個問題。另一方面,胡同學的母親肯定無法接兒子自殺的事實。據《學生傷害事故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如果學生傷害事故是由以下況造的,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二)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或管理混,存在重大安全患,但未及時采取措施;(三)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標準要求;(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或校外活時,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學校知道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六)學校違反規定,組織或安排未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年人參加的勞育運或其他活;(七)學生有特異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學校知道或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傷,學校發現,但未據實際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九)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罰或變相罰學生,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規定;(十)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十一)對未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年學生因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傷;(十二)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形。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第二、十一和十二款的規定很容易讓對方律師找到學校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此外,對方律師可能還會從《未年人保護法》中找到向學校索賠的依據。因此,學校可能面臨著一筆相當可觀的賠償金額。說實話,一個只有15歲的孩子在上沒有疾病的況下找不到活下去的理由和希而選擇自殺,是非常悲慘的。無論他為什麼要自殺,他的父母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往往可能承擔最大的責任。因為父母對未年子負有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是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子負有不可推卸的養、教育責任。父母對子育應該從神、質和經濟上盡責。恕我直言,從胡同學的母親不愿意公開他們最后通話容的態度來看,對孩子離家那麼久的事應該有所了解。但因為各種原因,不愿親口承認,再加上孩子失蹤的況沒有確鑿證據。據說這孩子曾經與家長通了長達45分鐘的電話,表達了不想上學的愿,而家長也與學校通過。這孩子可能因為自己的愿一次次得不到滿足,最終陷,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從公開的錄音容來看,這孩子在抑郁中失去了希,找不到活下去的意義。錄音中曾約同學一起跳樓,但他并沒有立即跳樓自殺,而是選擇外出,這表明他心存在矛盾,但最終還是陷離開了。還有人說,從學校監控的最后影像來看,胡同學看起來心愉快,本不像一個下定決心要死的人。實際上,真正想要自殺的人通常不會到悲傷,而是認為自己做出了正確的決定,可以解自己。在生活中,很多人都認為自己把孩子給了學校,在教育管理方面自己沒有責任。因此,無論孩子在學校被欺負、欺負他人、自殺還是殺人,學校都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年子負有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年子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因此,無論孩子是否住校,這個法定關系和事實都不會改變。事實上,所有孩子的自殺都應該讓父母負責,即使是孩子在學校被欺負后自殺,父母同樣應該負責。如果孩子在外面欺負或委屈,沒有和父母通、求助,自己選擇自殺,那一定是父母有問題。往往是因為父母對孩子的關心不夠,或者是父母讓孩子不到家庭溫暖,導致他們找不到依靠和安全。如果胡同學的母親在接到孩子求助時給孩子一個出口,讓孩子找到依靠和認同到家庭的溫暖,也許這場悲劇就不會發生。很多家長和老師總是告訴孩子們只有讀書才是他們唯一的出路,高考是他們與條件更好的同學公平競爭的機會。我承認,這是一種不錯的激勵方式,家長和老師希孩子們能夠功并過上好日子,以此增加他們的。但是,你們有沒有考慮過,對于那些家庭條件不好、學習績一般,并且心理承能力不強的孩子來說,這其實是一種“審判”呢?因此,我非常反對家長和老師灌輸“讀書是唯一出路”的價值觀給孩子們。相對而言,通過讀書來改變命運確實是一條較為輕松的路,但并不是唯一的出路,也不適合每個人。我認為,教育除了幫助孩子們提高文化知識水平和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外,還應該盡量幫助他們提高應對困難和挫折的能力,讓他們在面對困難和挫折時不那麼脆弱,不那麼容易傷。因為在離開校園后,他們必然會面臨更多的挫折和困難。如何讓溫室里的花朵在風雨中仍然保持前進的希和信心?我認為,這才是教育的本質,也是作為父母和老師最應該教給孩子們的東西。人生之路不是一百米賽道,而是漫長的征程。在校讀書的時間相對于整個人生來說只是很短暫的一段。如果我們讓孩子在這段時間里耗盡所有的力氣,那麼之后漫長的路要怎麼走呢?作為過來人,我們應該告訴孩子們很多生活的真諦:我們應該努力,因為那是通向功的必經之路,但是,努力并不意味著一定能夠獲得功。從失敗中獲取經驗,不放棄,我們就會離功更近。很多父母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他們相信別人說的一切,唯獨不相信自己的孩子不如別人。我們自己都是很平凡的,我們自己在很多方面都不如別人,為什麼不能接自己孩子的普通和平凡呢?事實上,我們努力的意義并不是為最優秀的人,而是為最優秀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