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長沙的陳先生參加了一家公司舉辦的名為“自律挑戰”的項目。只要他在35天不玩手機,按時作息等,就能夠獲得40萬元的高額獎金。為了參加這個項目,他支付了9000元的報名費。可是結果出人意料,不到一天的時間,他因為偶然一次眼睛就被淘汰了。原來,挑戰規則規定:挑戰者不能遮擋面部,如果一次遮擋面部超過3秒即挑戰失敗。陳先生認為這個規矩不合理,要求公司退還報名費,但對方拒絕了他的要求。

手機在給生活提供各種方便的同時,也正在為“低頭族”的負擔。對于許多年人來說,看手機,過規律的生活往往是易說難做。因此,一家公司針對這一難題設置了“自律挑戰”項目。這不僅可以客觀上促使挑戰者看手機,還可以為公司帶來更多的收益。但是,由于這個挑戰項目加了“質激勵”元素,不同的挑戰結果與項目雙方的實際利益是相反的。這就要求挑戰規則的制定相對合理,而且要求雙方誠信地執行,尤其是不能遠離活初衷而淪為一種單純的“金錢游戲”。否則,雙方很容易產生爭端和沖突,陳先生所遇到的糾紛就是一個例證。

陳先生要求公司退還報名費,并且給出了他的理由,但是這樣的理由恐怕很難說服對方。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這個合同條款,“一次遮擋面部超過3秒即挑戰失敗”的表述很清楚,合同也是雙方事前簽字訂立的,他若認為這個條款不合理,為什麼不早提出?再者,陳先生為什麼眼睛呢?原來,挑戰合同還規定,挑戰者“早上6點前必須醒來開燈”,陳先生因為害怕睡過頭導致挑戰失敗,就開著燈睡覺,到刺眼這才了眼睛。訂立和履行這份合同,本應是為了“戰勝懶惰”,但陳先生這種“瞞天過海”的作顯然是為了贏得獎金,遠離了項目的初衷,也缺乏應有的誠信履約態度。

那麼,在合同條文設置和執行方面,這家公司的做法有沒有不妥之呢?這還得從合同的目的(即項目的初衷)說起。這份挑戰合同顯示,該活旨在“戰勝懶惰、戰勝散漫、就全新自我”。公司設置這個經營項目,存在贏利機無可厚非,但在經營中也不能完全背離項目的初衷,否則,所謂“挑戰項目”就了純粹的賭博游戲,其合法也會到挑戰。如果上述糾紛被訴諸法律,“一次遮擋面部超過3秒即挑戰失敗”這一條款是否會被確認為有效?可能也存在疑問。因為正如陳先生所說,嚴格依照這個規矩,確實可能存在有違人正常生理特況。就算認定這個條款有效,對它該如何解釋,也還是個問題。據我國民法典第46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解釋時要考慮合同的目的。既然這項挑戰旨在讓人看手機、戰勝懶惰,那麼判斷挑戰者是否該被淘汰,標準當然應該是他們是否違約看了手機。如果沒有,僅憑挑戰者眼睛就將其淘汰,明顯有違合同目的。進而言之,這條“淘汰規則”與挑戰者有沒有違約看手機,其實并不存在必然的關聯。該公司設置如此嚴苛的“規矩”并機械執行,看似在嚴格履約,實際上可能還是將“輸贏”看得太重,把贏利放在嚴守活宗旨之上了。看手機,本是件好事,可一旦“自律挑戰”活背離這個初衷太遠,很可能就變味兒了。這一點,值得活雙方都好好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