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都,一名男子徐先生在生命垂危之際,發現他的妻子背叛了他。雖然自知時日無多,但為了兒子的未來,他選擇了保守。他立下了贈協議,將數千萬的產留給了他的弟弟,并請求弟弟將這筆錢用于他的兒子上。然而,徐先生去世后,妻子卻以協議無效為由將小叔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繼承產。

徐先生是一位富有的水泥批發商。然而,在早年創業時,他需要白天忙于工作,晚上則要和客戶們喝酒應酬。這導致他在與年輕妻子結婚不久后,被醫院診斷出患有癌癥晚期。他此時躺在靠窗的書房里,虛弱,臉蒼白。他注視著窗外的世界,心中充滿了不舍和憾。盡管他的事業取得了巨大的功,但他知道自己的時間已經不多了,必須為妻兒未來的生活做打算。

徐先生意外發現了妻子手機中與一名男子的曖昧聊天記錄,他心如刀絞,但卻無可奈何。他斷定妻子已經出軌,但他沒有時間去深究此事。他非常清楚自己去世后妻子會怎麼樣,因此決定為兒子留下一條后路。雖然徐先生沒有接過太多教育,但好在他有個律師朋友。在律師的建議下,徐先生起草了一份贈協議。這份協議明確規定,徐先生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留給了他的親弟弟徐某,條件是徐某必須為侄子小徐提供生活保障,包括年后的創業和婚姻等各項開支。為了確保協議的有效,徐先生聽從律師的建議進行了公證。妻子完全不知

不到一個月后,徐先生經搶救無效去世。葬禮結束后的第二天,律師朋友拿出了這份贈協議,并在徐先生家人面前公開宣讀了容。弟弟徐某表示接贈。然而,妻子卻完全不接首先質疑贈協議的真實,接著質疑徐先生在住院期間是否備民事行為能力。不認可丈夫的財產歸別人所有。

士以丈夫徐先生生前所立贈協議無效為由,將小叔子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由與徐先生唯一兒子小徐共同繼承徐先生的產。在法庭上,惠士主張贈協議是在徐先生病重、意識不清醒的況下制定的,因此應當認定為無效。還指出自己與兒子是徐先生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由兩人共同繼承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徐先生與惠士結婚時已經58歲,僅有120萬元現金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他財產由徐先生自行置。其次,贈協議是有效的,且協議的規定優先于繼承規定。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后,應按照其囑執行產分配,如果沒有囑,由配偶、子、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產。只有當被繼承人去世后沒有囑或贈協議時,才會啟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規定。最后,贈協議已經經過公證,惠士無法證明協議無效,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贈協議有效,共同財產為120萬元,判決惠士可分得60萬元。惠士不服并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來源:人前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