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1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王行華被判賄罪,判決結果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同時,王行華所得的賄財也依法被沒收并上繳國庫。

經過審理調查,法庭查明,從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華在擔任蒼山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長,以及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臨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權和地位形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他人財共計折合人民幣4936萬余元,其中109.9596萬元為未遂。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行華的行為已構賄罪,并且數額特別巨大,因此應予以法律懲。然而,考慮到王行華部分犯罪未遂,他在案發后表現出了立功的節,并且主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賄犯罪事實,備了坦白的態度和認罪悔罪的表現。此外,涉案的贓款贓已經全部追繳,這也為了從輕罰的法定和酌定節。

因此,據法律規定,對于王行華的認罪認罰和立功表現,法庭依法對其進行了從輕罰,并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