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和轉讓人簽訂權轉讓協議后,要等一段時間才能將權實際變更登記至讓人名下。在這段時間,轉讓人可能因負有債務而被其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導致法院凍結標的權。這就給讓人帶來了易風險和權過戶的法律障礙。問題在于,一旦標的權被依法凍結,讓人能否排除申請執行人對標的權的強制執行?如果可以,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據法院裁判要旨,當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權后,讓人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對案涉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權利。首先,讓人與被執行人(轉讓人)應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簽訂真實有效的轉讓合同。其次,讓人應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完公司東名冊的變更,以便依據東名冊向公司主張東權利。最后,讓人在查封之前已足額支付轉讓價款或已依約支付部分價款,并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付執行。

因此,權轉讓協議下存在著易風險和法律障礙,讓人需要在簽訂合同后盡快完權變更登記,并在可能的況下滿足法院的要求,以排除強制執行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