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和所在公司被東起訴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該公司東以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涉嫌弄虛作假存在重大錯誤為由,將會計師事務所和公司訴至法院。那麼法院會如何裁判呢?

據了解,2022年4月,某會計師事務所據某公司的委托出了2021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并且委托方公司召開東會討論通過了該報告。其中,張某是該公司的東之一,他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出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涉嫌弄虛作假,存在重大錯誤。然而,該事務所拒不改正,其所在公司也縱容勾結導致虛假的審計結果,這嚴重侵害了他作為東的權利。

為此,張某將其所在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禮道歉、重新出審計報告并賠償損失。然而,常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作為其所在公司的東,并不是委托審計活的主,與該審計報告的容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同時,張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他因為合理信賴或使用該審計報告而遭損失,因此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份,缺乏訴訟利益。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對此裁定不服并提起上訴,然而二審法院也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來的裁定。

介紹稱,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審計侵權賠償責任訴訟中,有起訴主資格的利害關系人分為兩類:一是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易活,二是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票期權等有關易。

然而,在這個案件中,張某并不符合上述訴訟主的特征。如果張某認為自利益損,他可以通過理協商的方式解決公司糾紛,或者通過東代表訴訟等途徑尋求司法救濟。盡管會計師事務所對法律規定之外的第三方沒有法定的注意義務,但在審計業務工作中,他們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接各方的監督。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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