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通勤或出差途中,如果發生通事故導致職工傷,是否可以要求肇事者和所在公司進行雙重賠償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個關于機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件的基本況是這樣的:原告楊某是某工程公司的員工,某天的2021年,他因為工地需要水平尺,乘坐同事侯某駕駛的公司車輛外出購買。途中發生了單方通事故,導致楊某重型顱腦損傷。楊某以提供勞務者害責任糾紛為由,將侯某和所在工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00萬元。法院理后,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工程公司按照過錯因賠償楊某的損失。判決生效后,楊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所有款項已經支付到位。然而,楊某在2023年2月再次以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侯某和工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通事故侵權賠償責任。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兩次賠償請求權是否都能得到支持?兩次訴訟是否構重復起訴?

經審理,法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案件中,楊某作為工程公司的員工,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到了人損害,因此既可以要求工程公司進行補償,也可以要求侵權人侯某承擔侵權責任。這涉及到請求權的競合關系。在前一次訴訟中,工程公司作為接勞務一方的補償責任并不真正連帶,楊某已經實際獲得了賠償款,所以他要求侯某承擔機通事故責任的請求權基礎已經消失。此外,在前一次訴訟中已經充分分析了三方當事人的過錯因,并明確指出楊某自也有部分責任。再者,楊某在后一次訴訟中主張按照通事故侵權責任獲得賠償,但是前一次和后一次的訴訟標的都是侵權法律關系,在后一次訴訟的請求范圍也包含在前一次訴訟中,因此法院認定這是重復起訴,應駁回楊某的起訴。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目的是填補被侵權人的損害,遵循“填平原則”,即賠償的目的是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使其在經濟上不損失。民事賠償并不是讓權利人獲利的手段。在這個案件中,楊某已經得到了所在公司的補償,再次要求侵權人賠償違反了填平原則。如果支持當事人因害而獲利,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還可能帶來一定的道德風險。因此,無論從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來分析,楊某的“雙賠”訴求都不應該得到支持。

據以上分析,法院依法認定該案屬于重復起訴,駁回了楊某的起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