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報道了重慶一對擁有較高退休金的老年夫婦無法適應養老院生活,想要搬離養老院但遭到獨生兒的拒絕,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報道指出,在老年人住養老院之前,養老院會要求監護人簽字同意,因此在搬離時也會有同樣的要求。此外,也有一些老年人希住養老機構,但卻因子的反對而阻。那麼,這些無法“進”或“走出”養老院的老年人的權益是否到侵害?又該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如何平衡他們的意愿與現實的矛盾?近日,記者采訪了相關專業人士以了解況。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老年人是否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據民法典的規定,年人在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則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因此,對于那些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來說,并不需要監護人,他們有權利自行與養老院簽訂或解除合同,無需他人的簽字同意。大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律師郭琳也持有相同的觀點。強調,如果養老院擅自增加解除合同的前置條件,限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那麼這就構了違約。因此,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合同并退還合同款項。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養老機構可能面臨更為復雜的況。山東某康養養老機構的負責人金士在接采訪時表示,實際上,在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時,養老機構必須考慮到老年人可能會突發疾病等意外況。“如果老人意識不清、喪失行為能力,我們又聯系不到可以負責的人,那麼在沒有聯系人簽字、確定付款義務人的況下,我們就不會與老年人簽訂合同。”對此,郭琳認為,養老院設置這樣的要求是基于老年人即便院時仍然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確實存在隨時變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能。“養老院要求由本人以外的其他合適主作為聯系人是合合理合法的。通常況下,這一主往往是老年人的子或其他近親屬。”郭琳解釋道。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按照以下順序確定:(一)配偶;(二)父母、子;(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通常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的監護人通常是子。因此,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何在養老機構接收這類老年人時,常常要求子簽字同意了。那麼為何老年人想要搬離養老院時,也需要經歷這麼多的手續呢?金士告訴記者,如果老年人擅自離院后發生人傷害或走失等況,養老院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為了規避風險,在老年人離院時,養老院同樣會要求聯系人簽字。然而,郭琳認為,養老院在規避經營風險的同時,不能忽視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指出,養老院設置這樣的門檻并非完全是為了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自主意愿和人自由,更多的是為了自己的免責考慮。
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如果贍養人不能親自照料,老年人可以據自己的意愿委托他人或養老機構等進行照料。郭琳認為,“老年人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贍養方式。”即使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也有權利選擇是否去養老院。如果簽字這一關無法回避,倘若子等家屬與老年人在進出養老院問題上無法達一致意見,除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之外,老年人還有其他溫和的備選方案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的副教授杜江涌表示,可以考慮采用“意定監護”的方式。據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在近親屬或其他與自己關系切且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組織中,以書面形式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將履行監護職責。這樣,老年人就可以通過意定監護人實現自己住或搬離養老院的意愿。然而,郭琳分析指出,意定監護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老年人選擇同齡朋友作為意定監護人,朋友將來可能因意外或年事已高而喪失監護能力。而且,當老年人希解除意定監護時,一旦其喪失行為能力,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因此,老年人在選擇意定監護人時,應充分考慮相關人的人品、格、知識水平和民事行為能力等因素,并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可以邀請第三方見證、進行公證,或尋求專業人士的指導等。鄧曉夏補充說,如果意定監護人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或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可能需要法院據相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杜江涌建議,養老院可以據況進行分析,將住的老年人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綜合考慮其自主生活能力、子贍養條件以及發生急況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判斷是否接納他們住或允許他們搬離養老院。養老院不能僅僅通過“簽字關”剝奪老人的自主選擇權。為了更好地化解老齡化社會中的養老矛盾,鄧曉夏認為,父母和子之間最重要的是互相諒、妥善通和彼此包容,必要時可以尋求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等的幫助。“我們不僅要讓老年人有所養,更要讓他們養得舒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