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老年人喪偶后再婚的現象并不鮮見,由此引發的有關贍養、繼承等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了一起產繼承案件。該案子原本已放棄對過世母親的產繼承,但當父親準備再婚時,子的想法卻發生了變化。

在這起案件中,士的母親在十多年前去世,和兩位哥哥一直照顧父親。為了讓父親能在晚年更好地生活,兄妹三人不僅通過公證放棄了對上海數套房產的繼承,還專門請人照顧父親的生活。然而,已經80歲的父親突然宣布將要再婚,這讓于士擔心父親再婚后會引發紛爭。于是,在和哥哥們商量之后,決定提起繼承訴訟,先將亡母的產拿回來。

士認為,當初和哥哥們放棄繼承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父親不會再婚。雖然這一點沒有寫下來,但這是人之常。如果父親當時表示會再婚,他們肯定不會放棄繼承。此外,于士還指出,父親瞞了自己賬戶里有1000多萬存款的事實,因此子們主張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收到子們的訴狀,父親老于十分氣憤。他表示,自己就沒有想過瞞,只是兒們沒問,他就沒說。他平時做票投資,名下有價值幾百萬的票和資金,家里還有不值錢的古董、字畫,兒們全都知道。而且,辦理產繼承公證時,兒們連價值一個多億的7套房產、古董、字畫、黃金都放棄了,又怎會為了這筆存款計較呢?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于士等人的訴訟請求。于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上海二中院調查查明,為了讓父親繼承產,于士等人曾經于2013年1月和3月先后兩次前往公證辦理相關手續,明確表示自愿放棄母親全部產,由父親老于繼承。從公證記錄來看,子們放棄繼承公證是在2013年1月做出的,當時老于并不在場。而3月份的那次公證是老于向公證申請繼承7套房產以及妻子生前名下6萬余元銀行存款,主要目的是方便辦理之后的過戶等手續,所以他只需陳述需要手續的這部分財產,無需告知公證自己名下還有其他財產,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并且,公證工作人員曾單獨詢問“如果還有其他屬于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的一切銀行金融理財產品,及其他產、不產”的理方式,該種分離式的詢問方法足以提醒于士等人,公證工作人員所針對的財產已經超出了原羅列的產,可能包括下落不明以及價值不明的產。但于士等人直接回答“都不繼承”,說明產的價值并非于士等人考慮是否放棄繼承的主要因素。法院據此認為,于士等人放棄繼承的原因和目的在于“不要繼承,由父親繼承”,這從側面說明于士等人并非因為產價值不高而放棄繼承,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由父親繼承母親的全部產。

因此,于士所主張的這1000多萬存款并未超過“兜底條款”的覆蓋范圍,已被放棄繼承。最后,法院指出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法律保護。不論老于是否想要再婚,都不能為子放棄繼承的前提條件。雖然于士等人陳述的理由在現實中也有可能存在,但法院不能推定當事人之間就放棄繼承一事存在一項違法的前提條件。綜上,上海二中院認定于士等放棄繼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繼承母親的產,遂判決駁回了于士等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