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的母親眭某年近八旬,2023年1月28日,戴某與養老院簽訂了住合同,并于當日為眭某辦理了住手續。2月10日上午7時許,養老院工作人員發現眭某摔倒在房間衛生間,立即打電話通知養老院的院長。院長查看況后打電話通知養老院聘請的醫生,醫生趕到后,為眭某注了甘醇和心腦靜等藥。上午8:01分,養老院聯系眭某的丈夫戴某清并將其況告知,戴某清約2小時之后到達養老院。上午10:11分,養老院撥打了120,眭某隨即被送醫救治。眭某在醫院治療不到1小時,其家屬據醫院的診斷,認為眭某沒有救治的可能,便將其接回家中,到家約2小時后眭某去世。

戴某認為養老院違反合同約定造其母親摔倒致死,于是將養老院訴至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要求養老院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8.41萬元。養老院表示,雙方約定僅部分事項需要護理人員幫助,而不是24小時值班護理。養老院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并在眭某發生況時盡到了通知義務和急救助義務,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調查,認定原被告雙方口頭約定由養老院為眭某提供二級護理服務,護理幫助范圍不包括幫助解決大小便,眭某住的房間睡床、衛生間馬桶旁均設置了安全護欄。眭某摔倒后,養老院聘請的執業醫師對眭某進行了治療,并按照合同約定通知家屬、聯系救護車、派人陪同轉送醫療機構救治。法院認為,眭某在養老院居住養老,雙方形養老服務合同關系。原告選擇以被告侵害眭某的生命權為由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認定被告養老院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未履行及時轉診的義務,應對眭某摔傷后未及時轉送醫院治療的不當后果承擔責任。但考慮到原告方家屬收到通知約2小時之后才到養老院,期間也并未催促被告方及時聯系120救護車,且原告方自認眭某在醫院沒有救治的可能,便將眭某接回老家。同時,眭某自還患有糖尿病、阿爾茲海默癥、化等基礎疾病。綜上,法院酌由被告養老院對眭某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養老院賠償原告方6.53萬元。

養老院應當提高養老服務質量,加強件設施的適老化改造,防范老人跌倒摔傷。應提供適格陪護人員,參照相關服務流程提供養老服務履行合同義務,對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狀況存在一定問題的服務對象,應給予更多的關注。照顧父母是子應盡的法定義務,子應該多關注老人的心健康,通過多種方式對父母進行日常的問和有效的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