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發布了一起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位老人反對裝電梯,但又希在電梯建后能夠使用,卻被全樓業主拒絕的況。這一事件引發了社會的熱議。
這起案例發生在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某小區某棟9層住宅樓。業主們在2017年至2018年商議加裝電梯,32戶業主中有32戶同意,但住在3樓的郭某因為有異議未參與出資。電梯投使用后,郭某希在補相應集資款后使用電梯,但其他業主認為郭某的異議導致電梯工程延誤一年多,因此反對他使用電梯。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他在支付集資款后,擁有與其他業主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電梯作為建筑的共有部分,郭某與其他業主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郭某的使用并不需要其他業主的同意,也不會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原則,使用電梯需要先納集資款,因此法院判決郭某支付集資款后,其他業主代表提供電梯卡供其使用。32戶業主對此判決提出上訴,但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有典型意義。加裝電梯涉及的法理和理非常復雜,鄰里之間應該多一份理解和包容,通過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兼顧公平的原則來解決爭議,共同營造和諧舒適的居住環境。郭某已經80歲高齡,他有使用電梯的客觀需要,他在加裝電梯期間提出異議是正常的表達意見,如果其他業主以此為由拒絕他使用電梯,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誠信友善的原則。其他業主如果認為郭某的行為給他們造了損失,可以另案主張權利,但不能以此拒絕郭某在補集資款后使用電梯。
此前發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32戶業主要求郭某除了支付集資款外,還需支付8000元的滯納金以及產生的律師費。有網友對此表示,32戶業主可以再次起訴,認為郭某損害了集利益。還有網友認為,法院應該判賠延期費,因為這不僅僅是一個金錢問題,而是一種態度。郭某的異議導致工程延誤了一年多,這一年多的損失應該現在他支付的費用中。
還有一些網友提出解決辦法,建議先暫停郭某一年的使用權,讓他先觀別人使用一年,然后再補款項使用。也有網友認為,如果在建設電梯的時候就約定了類似況的補償條款,況可能會好一些。對于后期加的業主,應該計算誤工費、利息等,只有在支付補償后才能加使用。還有一些建議在小區業委會多做協調工作,避免矛盾的激化。
加裝電梯經常會引發高低樓層住戶之間的分歧,主要涉及噪聲、通風、采和補償等問題。一些低樓層的住戶擔心加裝電梯會影響他們的采和通風等利益,因此反對加裝。然而,一旦電梯安裝完,風險就變了共同承擔的風險,因此申請使用電梯應該沒有問題。
總之,這起案件引發了對于加裝電梯問題的廣泛關注。在解決爭議時,業主之間應該多一份理解和寬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達共識。畢竟,加裝電梯既關乎個人利益又關乎公共利益,需要權衡各方利益,找到一個平衡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