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原石易風險自負,買家索賠被駁回

翡翠原石的易方式類似于賭博,買家韋某某在購買后認為翡翠品質不符合預期,向賣家包某索賠14萬元經濟損失、3萬元神損失費和1.8萬元誤工費。然而,法院駁回了韋某某的訴訟請求,認為翡翠原石易存在自愿承擔風險的因素。

翡翠原石易的特殊在于其外部風化皮遮擋部品質,類似于開“盲盒”,因此買家在購買前并不能確定翡翠的真實品質,而只能憑經驗推斷。在此案中,韋某某多次購買翡翠原石,且確認了原石加工的過程,因此法院認為他已經認可了翡翠行業的易模式。

法院指出,翡翠原石的易方式類似于賭石或賭玉,即買賣雙方在易之前并不知道翡翠原石的真實品質,而只能據外部特征和賣方提供的信息來推斷。因此,買方應自行承擔風險,而賣方不對翡翠原石的品質承擔責任。

盡管翡翠原石易與其他標的的買賣有所不同,但仍需遵循買賣合同的規定。法強調,盡管法律并未止賭石易,但據自甘風險原則,當事人自愿以風險賭利潤,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院駁回了韋某某的訴訟請求。

總之,翡翠原石有一定的風險,買家在購買前應理對待,自愿承擔風險。同時,賣家在易過程中也應提供準確的信息,遵守買賣合同的規定,以維護易的公平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