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司法不應到權力、金錢、人或關系的干擾,并指出預防這些干擾需要有制度保障。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相繼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案件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三個規定”),為堅決杜絕“人案、關系案、金錢案”,營造公正廉潔司法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本專欄將介紹關于防止干預司法活的規定。今天,我們來學習《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中所涉及哪些行為屬于司法人員與上述對象不正當接往行為?

1. 泄司法機關辦案工作或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況。

2. 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 接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其他利益。

4. 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通工、通訊工或其他品。

5. 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作等行為。

6.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往行為。

當司法人員離開司法機關后,是否可以擔任原任職單位所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所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進行辯護除外。那麼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人員如何正確與上述對象進行接?應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如確需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若在非工作時間或場所接,應在三日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對違規接的司法人員會面臨什麼樣的后果?將到紀律分,并可能構犯罪的況下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發現違反規定行為的人有權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況或者舉報。司法人員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理的其他人。中介組織包括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信息技服務等中介服務的機構。公證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屬于中介組織?適用規定參照“中介組織”。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