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停“株連”,這是不是意味著犯罪子不能考公的規定要取消了呢?對于這個問題,我認為需要從多個角度來考慮。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株連是一種不公正的行為,違背了現代法治神。我國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教育權、就業權、社保權等。如果因為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就直接限制其親屬的權利,這顯然是違背了憲法神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取消對罪犯子考公的限制是符合法治原則的。

其次,從預防犯罪的角度來看,對罪犯子進行一定的資格限制,確實可以對潛在的犯罪分子產生一定的威懾效應。但這并不是說對罪犯子進行限制就能夠完全預防犯罪。預防犯罪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加強法制教育、改善社會環境、完善法律法規等等。因此,我們需要在保障罪犯子權利的同時,采取更加全面和有效的預防犯罪措施。

最后,從實際作的角度來看,完全取消對罪犯子考公的限制可能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例如,如果取消限制,那麼對于一些敏崗位,如何保證其公正和安全就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此外,對于一些涉崗位或者特殊職業,對從業人員的背景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也是必要的。因此,我認為取消對罪犯子考公的限制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我們應該在保障罪犯子權利的同時,采取更加全面和有效的預防犯罪措施,同時也要考慮到實際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這需要我們進行深的探討和研究,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案。因此,我們需要在保障罪犯子權利的同時,采取更加全面和有效的預防犯罪措施,同時也要考慮到實際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這需要我們進行深的探討和研究,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