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一直以來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尤其是借出容易還回難的況。更糟糕的是,有些借款人在借錢之后便玩起了失蹤游戲,出借人找不到借款人。即使找到了借款人,經過法院傳喚,借款人仍然選擇不出庭,這樣的況該如何理呢?

回顧2013年10月的一起案件,西安市雁塔區的小趙向紫縣城關鎮的老錢借款20000元用于資金周轉,并出了一張借條,但未約定還款時間。十年過去了,小趙一直沒有償還這筆借款,老錢多次催要也沒有結果。于是,老錢帶著借條向紫縣人民法院起訴小趙,要求其償還借款20000元。紫縣人民法院理了這個案件,并將開庭傳票送達給小趙,并告知他準時出庭應訴。然而,小趙拒絕出庭,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經過審理,紫縣人民法院認為,老錢與小趙之間的借款合同立且有效。雖然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時間,但據法律規定,小趙在老錢要求履行還款義務后,應在合理時間及時履行。小趙經過多次催收后仍然沒有履行,已經構違約,應該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由于小趙在法庭傳喚下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認為他已經放棄了一審中舉證和質證的抗辯權利,這不會影響法院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綜上所述,2023年10月,紫縣人民法院判決小趙償還老錢借款20000元。

然而,即使在缺席判決后,小趙仍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最近,老錢已向紫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了防范借貸風險,我們應該時刻保持警惕,避免陷債務糾紛的泥潭。如果借貸行為不可避免,首先,借貸雙方應明確約定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等細節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其次,誠實守信是借貸關系的基礎,雙方應該遵守約定,按時還款。

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也應該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告判決并送達判決書。如果送達人找不到被告或沒有代收人,或者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那麼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公告發出后經過30天,即視為送達。如果不服這個判決,當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滿后的15天向法院遞上訴狀和副本。逾期將使判決生效,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只要原告提供的證據確實且充分,能夠清楚地反映案件事實,即使被告不參加庭審,法院也會依法作出判決。此外,在不認可原告的訴訟主張的況下,逃避庭審并不是保護自利益的有效方式。積極參加庭審活,充分發表意見,提相應的證據,在法庭答辯、質證、辯論等環節中,才能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實,維護自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