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古以來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而法律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獲得繼承權。但當被繼承人尚未安葬而繼承人要求分割產時,如何保障被繼承人獲得妥善安葬的權利呢?以崔士為例,要求與兒媳董士共同分割其子的產,但其子小吳尚未安葬,且原被告雙方都不同意由己方進行安葬。現在我們來探討一下,在這種況下,崔士是否應該分得產。

回顧案,小吳曾有過三段婚姻,去世時與董士系夫妻關系。小吳與第一任妻子韋士育有一馮某某,但已無法聯系上。小吳的父親老吳在他去世之前就已經去世。現在,母親董士起訴要求繼承小吳名下的社保退款25,183.52元。董士辯稱,已經取出了社保退款中的款項,但部分款項已用于理小吳后事時產生的債務。小吳生前由于被騙,將理財給他人,導致遭重大經濟損失,因此只有將被騙的理財款項全部追回,董士才同意分割訴爭產。法院了解到,小吳已經火化,但至今尚未安葬,骨灰目前由董士暫存在殯儀館,寄存期限已經續期至2023年2月。

士表示,相關費用和款項都由董士領取和控制,作為被繼承人小吳的妻子,有義務安葬小吳;另外,崔士年老衰,沒有能力和經濟條件安葬小吳;最后,作為小吳的母親,覺得沒有母親葬兒子的道理。董士則表示,雖然村里有免費公益墓地可供小吳安葬,但由于雙方存在爭議,所以尚未進行安葬。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據法律規定,民事主在進行民事活時,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家庭應該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對于持有產的人來說,應該妥善保管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吞或爭奪。在本案中,崔士要求分割和產的請求在被繼承人尚未得到安葬的況下并不理條件。作為被繼承人的母親和妻子,崔士和董士是最親近的人,應該相互諒和幫助。小吳于2020年1月去世,至今已超過兩年的時間,按照他生活地的習俗安葬他的骨灰是合適且符合大眾認可的理方式。在沒有特殊原因的況下,且小吳生前所在村集提供免費墓地的況下,小吳的骨灰至今未下葬。原被告雙方作為已知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僅有權利分割產,也有責任理被繼承人的留事務。安葬被繼承人不論是法律上還是社會倫理上都是雙方的首要責任。目前原被告雙方并沒有履行相關法律義務,也沒有履行社會大眾認可的基本人倫職責。而且,暫不分涉案財產并不會導致其財產價值貶值或引發其他風險。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只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與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家庭德和母子連心、夫妻同心的優良家風完全相背離。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崔士的起訴。崔士上訴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因產繼承產生爭議,且都不同意安葬小吳的骨灰,因此一審法院暫時不予產分割的請求是合理的,維持了原裁定。

理繼承糾紛中,理被繼承人的喪葬問題并不鮮見。一般來說,親屬會在安葬被繼承人后再要求分割產,或者在要求分割產時表示愿意承擔安葬義務。但是,很見到繼承人只要求分割產而不同意安葬被繼承人的況。在這種況下,法院應充分考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優良家風和社會文明風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繼承人有權要求置和分割產。但是,在置和分割產時仍然到一些限制。例如,要先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制度的設立不僅是為了私人財產的置,也是為了完善私有財產保護系,提高生產積極,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實現社會財富增加,實現民富國強,實現人類文明的延續與發展。因此,產分割不僅涉及被繼承人生前意志的執行,也需要符合社會大眾的和傳統文化的基本共識,以保證整個社會制度的健康運轉和良發展。

數千年的文化傳承中,無論是方的祭祀活還是民間的喪葬習俗,都現了中華文明對于喪葬事宜的重視,對逝者的尊重與哀思。死者為大、落葉歸土為安等觀念都是對這種和文化傳統的直白表達。同時,妥善理死者的骨對于避免疾病傳播也有重要意義。因此,繼承人或其他負責安葬和理死者骨的主,如果不積極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患。殯儀館或其他骨暫存地本質上都是社會公共資源,存在的意義在于提供短期存放服務,以便完相關喪葬事宜的流程。對于公共資源的使用,應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和無意義的占用。然而,在本案中,涉案繼承人對待被繼承人的骨灰的態度顯然違反了利用公共資源的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士和崔士都不同意安葬小吳的骨灰,但產是小吳留下的最后財產,也是保證他的得到妥善安置的最后保障。在這種況下,對于產的分割請求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一況。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應該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原被告雙方作為已知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僅有權利分割產,也有責任理被繼承人的留事務。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持有產的人應該妥善保管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吞或爭奪。在被繼承人的得到妥善理之前,任何繼承人提出的要求分割產的請求都不理條件。相關權利主應當在被繼承人的喪葬事宜得到妥善理后,再就財產的分和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理繼承糾紛時,應適度考慮傳統文化,平衡社會公序良俗、家庭倫理和法律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通州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充分融了中國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現了法的人文關懷,保障了被繼承人的得到妥善安置,也弘揚了優良家風和社會的文明風尚。